新华区民政局撤销社会组织登记《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经查,下列社会组织存在连续2年及以上未按规定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情况,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下列4家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被公告的社会组织应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1.陈述和申辨权;2.听证权。需陈述、申辨以及听证的,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电话:0375-6155865),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拟给予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社会组织名单:
一、社会团体(1个)
平顶山市新华区个体私营经济协会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3个)
平顶山市新华区慧灵幼儿园
平顶山市新华区正槿幼儿园
平顶山市新华区阳光雨露幼儿园
特此公告。
新华区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