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区民政局关于撤销部分社会组织登记的公告
经查,下列社会组织存在连续2年及以上未按规定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情况,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下列4家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被撤销的社会组织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得再以原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任何活动。被撤销社会组织的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公章、法人章、财务印章自公告之日起予以作废。
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被公告的社会组织应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有陈述、申辩、听证要求的,在公示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书面告之陈述、申辩的内容及是否要求听证,逾期不领和不提出书面申请即视为送达且无异议(联系电话:0375-6155865)。
给予撤销登记社会组织名单:
一、社会团体(1个)
平顶山市新华区个体私营经济协会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3个)
平顶山市新华区慧灵幼儿园
平顶山市新华区正槿幼儿园
平顶山市新华区阳光雨露幼儿园
特此公告。
202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