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告知性备案的声明
近期,接有关部门和个人反映,辖区内有个别企业在取得项目备案证明,其他手续不齐全的情况下,进行融资、宣传等活动。为明确告知性备案的意义,现将区发改委对企业投资项目立项有关事项声明如下:
2017年以来,区发改委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和《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豫政办〔2020〕23号)《河南省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企业投资项目告知性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对在新华区管辖范围内企业计划投资的项目实行告知性备案。企业通过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一站式办理项目备案,登录平台,按照提示完成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额等信息填报,并作出信息完整属实且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承诺后,经区发改委后台受理通过,即视为备案生效。区发改委受理中仅查看项目信息是否齐全,信息齐全且属于本备案机关管辖权限的即完成备案。整个备案过程为“不见面”服务,企业无需提供任何材料,企业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备案证明为企业告知性、承诺性备案,不作为实际投资和建设的依据。
同时,为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请社会各界对在新华辖区内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如发现有违反产业政策、非法融资、备案事项不属实等事项,可联系新华区发改委,我委将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联系电话:0375-2566088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