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新华区达不到运输条件的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和辖属车辆运输证的注销公示
各运输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撒销原批准。”的规定,决定对附件1相关企业经营许可证和附件2相关企业的车辆运输证进行注销公示。公示时间七个工作日(2024年12月31日-2025年1月9日)。
联系人:王晓亮
联系电话:15136155877
平顶山市新华区交通运输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