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区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区性社会组织2024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业务主管单位、全区性社会组织: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现将开展全区性社会组织2024年度检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请业务主管单位认真履行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职责,对主管的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人员和机构变动、财务管理、领导干部兼职报备、分支机构设立等情况进行监督审查,并督促其按时向区民政局提交年度检查材料。
二、年检对象范围
2024年6月30日以前经新华区民政局登记成立的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除外),均应参加2024年度检查。
三、年检申报材料
1.2024年度工作报告书;
2.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副本;
4.需前置许可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收到2023年度检查《责令改正通知书》的社会组织,应提交整改报告。
区民政局可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参检社会组织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和必要的补充材料。
四、年检步骤
(一)网上填报
参检社会组织对照年度检查标准(附件1、附件2)进行自查,并访问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fw.mca.gov.cn),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在“法人服务”栏目选择本单位对应的社会组织类型,点击“年检年报”—“在线办理”,填写《2024年度工作报告书》,在确认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后点击“提交”按钮。为提高年检效率,区民政局不再对填报内容进行前期检查,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由填报单位负责。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社会组织完成网上填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竖版A4格式,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组织印章,连同其他年检资料一并于2025年4月30日前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可直接报送区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对年检材料提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初审意见,并在年度工作报告书中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一栏加盖单位公章。
(三)年检资料报送及审查
参检社会组织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于5月31日前将年检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审查。报送的年检材料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对逾期未报送纸质年检材料的社会组织,区民政局将不再接收材料,并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区民政局对社会组织提交的年检材料以书面检查为主,并结合抽查检查、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等综合确定年检结论,对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结论。社会组织年检结论作出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四)年检结论公告
社会组织年检拟定结论将通过新华区政府网站和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后确定的年检结论将在新华区政府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予以公告,请参检社会组织及时关注。
根据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区民政局将对存在违规行为的社会组织下发整改通知书。参检社会组织应于2025年8月31日前,到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领取加盖年检印章的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副本;涉及整改事项的,应当一并领取整改通知书。
五、有关要求
(一)认真填报。各参检的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要认真准备,指定专人负责年检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检查材料。要高度重视《2024年度工作报告书》的内容填写,尤其是党建工作开展情况、领导干部兼职情况、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设立情况等,要认真核实,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漏报、瞒报。对年检中遇到的年度工作报告书填写、账号登录、系统使用等问题,可通过电话或社会组织微信工作群等方式向区民政局咨询。
(二)依法参检。参加年检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各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和本通知要求,主动配合做好年度检查工作。对虚假填报和逾期拒不参加年检的,区民政局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有关社会组织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改正,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区民政局将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理。
咨询电话:0375—6155865
地 址:新华区鹰城广场东侧碧圃巷中段新华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公室
附件:1.区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标准
2.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标准
2025年4月8日
附件1
区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标准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社会团体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区民政局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存在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应建未建党组织,或未被委派党建工作联络员(指导员)的;
(二)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三)不按规定时间换届的;
(四)不按规定配备负责人,负责人未经审查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
(五)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负责人备案的;
(六)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七)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九)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十)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十一)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十二)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十三)本年度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十四)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十五)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六)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十七)重大活动未备案的;
(十八)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章程行为的。
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附件2
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标准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区民政局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存在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应建未建党组织,或未被委派党建工作联络员(指导员)的;
(二)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三)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四)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五)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六)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七)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八)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九)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十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十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十六)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十七)本年度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十八)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章程行为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