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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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5年2月10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平新市监处罚〔2025〕8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
缴纳罚款5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武彦 洪丽娜 联系电话:0375-2088198
平顶山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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