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未按规定进行年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平顶山市贝莱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
本局于2025年12月30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新市监处罚〔2025〕501号),你单位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平新市监处罚〔2025〕501号)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不服本公告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平顶山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375-2671017
平顶山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30日
企业名称 | 信用代码 |
平顶山市贝莱得实业有限公司 | 91410402687120972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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