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区“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

来源:       发布日期:2026-09-29       浏览次数: 次

为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要求,统筹新华区城镇开发边界外乡村空间保护与发展,开展“通则式”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符合建设条件的村民住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乡村产业等各类项目的规划管理,可依据“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1、控制线管控规则

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村庄建设边界、历史文化保护线、洪涝风险控制线、灾害风险防控线等动态维护更新后的相关成果进行落实衔接。

2、建设管控要求

各类乡村建设行为原则上应在村庄建设边界内开展,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村庄建设边界外原则上不安排乡村建设用地。涉及农转用的应先办理农转用手续。乡村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应按照《河南省乡村建设用地规划控制指引》中确定的标准与指标进行控制。

(1)村民住房

农村住房应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引导农村宅基地集中布局。

新批一类宅基地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根据《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河南省乡村建设用地规划控制指引》,城镇郊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4平方米,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167平方米,山区、丘陵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200平方米;房屋层数原则上不超过三层;建筑高度控制在12米以下。确需建设三层以上住房的,应当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

农村建造集中住房的二类宅基地,规划控制指标按照二类农村宅基地规划控制指标执行。

建筑层数(层)

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地率(%)

建筑高度(m)

≤3

≥0.8

≤47

≥23

≤12

4-6

≥1.2

≤38

≥28

≤24

(2)乡村基础设施

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红线等底线,同时结合居民点人口分布因地制宜确定位置,鼓励使用空闲建设用地建设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各类市政基础设施控制指标根据相关规范确定,退距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3)乡村公共服务设施

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应在城镇开发边界或者村庄建设边界内,鼓励采用空闲建设用地、空闲宅基地改建。各类乡村公共设施用地控制指标应执行各行业规范要求,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等控制指标参照《河南省乡村建设用地规划控制指引》执行,其中村委会办公用地的容积率宜控制在 0.8 以下,建筑高度宜控制在12米以下;幼儿园的容积率宜控制在 0.7 以下,绿地率不低于30%;小学的容积率宜控制在0.9以下,绿地率不低于35%;初中的容积率宜控制在0.9以下,绿地率不低于35%;村卫生室的容积率宜控制在1.0以下,建筑高度宜控制在12米以下;乡镇综合文化活动站容积率宜控制在1.0以下,建筑高度宜控制在12米以下;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用地容积率宜控制在0.8以下,建筑高度宜控制在24米以下,绿地率不低于 30%。退距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4)乡村产业

乡村产业用地应在城镇开发边界或者村庄建设边界内选址建设,鼓励采用空闲建设用地、空闲宅基地、废弃厂房改建。鼓励建设一二三产融合产业,用于农产品加工流通、乡村旅游、电子商务等混合融合产业,土地用途可确定为商业服务业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原则上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容积率不大于 2.5;工业用地原则上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容积率大于等于1.0,绿地率小于等于20%;物流仓储用地原则上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容积率大于等于0.8,绿地率小于等于20%,具体指标可控制指标可参照《河南省乡村建设用地规划控制指引》执行。已确定用途且近期使用的重点地块,可编制重点地块图则,制作重点地块建设控制指标表。

(5)历史文化保护

经认定公布为历史文化遗产的,应依法编制专项保护规划,深化细化划定历史文化保护线,依据保护规划对历史文化遗产及其整体环境实施严格保护和管控。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持续推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划定公布工作,在其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应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划定保护范围并纳入城市紫线进行管控。

3、风貌管控要求

村民自建住房宜体现当地传统民居风格,弘扬传统建筑文化,将传统建造技艺与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相结合。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建设功能现代、风貌乡土、成本经济、结构安全、绿色环保的宜居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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